王某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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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万州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12月28日  阅读量:18

裁判要旨

  外卖骑手为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自愿参加平台公司组织的活动,即便该活动存在一定的管理性,若该管理与劳动关系中的管理存在明显区别,不具有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则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6日,王某入职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推出乐跑计划活动,参与活动的网约配送员在一个自然周的活动周期内,需要达到报名商圈的准时率和推单完成率等要求,同时对着装、送餐用语等配送服务进行了规范,每期活动收入在当期活动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发放,参与乐跑计划不限制网约配送员在多平台跑单,并备注网约配送员应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乐跑计划活动的报名不视同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平台建立劳动关系。2023年6月21日,王某在送餐途中受伤。之后王某为认定工伤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万州区仲裁委于2023年9月7日裁决驳回申请。王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判断劳动关系需从建立合意及从属性两方面考量。本案中,王某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表明王某可自主选择接单、参与活动及多平台跑单,公司对其出勤、送单量无要求,这显示双方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虽对王某在配送服务规范上有要求,但王某作为众包骑手的自主性较强,公司的管理主要基于其参与乐跑计划活动以获取更高经济利益,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管理性质不同,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人身从属性。王某的报酬无底薪,取决于送单量和服务质量,需自己申请结算,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支付,且报酬高低由王某自行掌握,劳动资料等并非由公司提供,不符合劳动关系中经济从属性特征。综上,双方不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故判决王某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新就业形态是与传统就业相对而言的,它是基于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带来的生产模式上的变化和创新,出现了新的就业观念、新的就业领域、新的组织方式、新的生产流程,总体上讲,新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的区分主要在于其就业模式的灵活化、组织方式的平台化、社会分工的原子化、劳动者身份的多重化。但无论是传统就业形态还是新就业形态,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仍旧是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人身从属性系对确立事实劳动关系实质进行的抽象提炼,该从属性意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下给付劳动,其劳动过程处于受拘束状态。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从属性意指劳动者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给付劳动,获得工资报酬,并不承担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风险。其中人身从属性把握了劳动关系的实质,系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要件;经济从属性重在描述劳动过程,系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次要要件,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人身从属性,即具备了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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