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若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当参照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
基本案情
焦某鑫于2017年6月入职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自2022年3月起,便处于停止经营状态。因某建筑公司与焦某鑫未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有工作任务,焦某鑫仍需前往公司处理,其余时间由焦某鑫自行安排。焦某鑫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万州区仲裁委未予受理;焦某鑫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案中,某建筑公司非因焦某鑫原因停工、停产,且已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焦某鑫提供了一定劳动,某建筑公司应当支付生活费。遂参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酌情支持生活费。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计划中断或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被迫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发生该情况时,可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当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支付工资或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支付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