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贵与某人力资源公司、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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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万州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12月28日  阅读量:6

裁判要旨

  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同意,私自安排他人代为履行工作,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某科技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2021年12月,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杨某贵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杨某贵派遣至某科技公司担任停车收费员。因杨某贵工作期间经常不在岗或找人“顶岗”,某科技公司遂将杨某贵退回某人力资源公司。嗣后,某人力资源公司单方解除了与杨某贵的劳动合同。杨某贵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科技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工资并恢复工作岗位等未获万州区仲裁委支持;杨某贵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某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杨某贵将停车收费工作交由他人顶替,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某科技公司将杨某贵退回某人力资源公司并无不当,某人力资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杨某贵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社会关系,用人单位系基于对特定劳动者能力的认可和信任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忠信、勤勉的工作,并亲自提供劳动。若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私自安排他人代为履行工作,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也与诚信原则相悖,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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