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春与某铝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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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万州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12月28日  阅读量:5

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发生工伤,相关行政部门以参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系法定终止,拒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相应的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1日,孔某春至某铝业公司从事冲床工作。某铝业公司自2018年11月起为孔某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孔某春于2023年2月2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非某铝业公司的原因导致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某铝业公司在继续用工的过程中,孔某春于2023年5月18日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2023年11月23日,经鉴定为伤残6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24年3月28日,某铝业公司以孔某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孔某春的劳动合同。因双方劳动合同系法定终止,不符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条件,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于2024年5月15日拒绝了孔某春的申领请求。孔某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铝业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万州区仲裁委未予受理,孔某春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分散工伤风险,减轻工伤保险责任,而非完全规避风险和责任;同时,用人单位负有落实、督促、监督劳动者安全生产的义务,该义务亦不因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而免除。孔某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某铝业公司工作,并在此期间发生工伤,某铝业公司在管理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失职,对孔某春发生安全事故存在一定过错。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赔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情形下,该补助金作为工伤职工的后期医疗保障费,可参照“超龄人员”工伤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由某铝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对本单位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劳动者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保证劳动者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同时,必须为本单位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要求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及时关注劳动者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如用人单位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上存在失职或过错,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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