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均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直接提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包含了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双方的劳动关系自仲裁申请书副本或在仲裁委不予受理时起诉状副本送达用人单位之日解除。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4日,邹某入职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工作。2022年6月15日,邹某在上班途中被车撞伤。2022年12月2日,邹某被认定为工伤。2023年2月2日,邹某被认定为伤残10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为邹某参加工伤保险,邹某据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未获万州区仲裁委支持。邹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邹某提起劳动仲裁时,请求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虽非直接向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其中包含了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故双方劳动关系自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之日解除。因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为邹某参加工伤保险,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故对邹某要求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等。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选择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需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综合而言,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工伤职工在主张相应工伤待遇时,即包含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在该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时,劳动关系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