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吉与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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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万州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12月28日  阅读量:3

裁判要旨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向国家社会保险部门申请退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在申请提出之日解除。

基本案情

  陈某华于1963年12月12日出生,生前受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排,参加交通行政部门的安全培训和安全会议,并以该公司副总身份对外处理事务。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未为陈某华购买社会保险,陈某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为自己缴纳了养老保险。2023年12月12日,陈某华向万州区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办理退休;2023年12月26日,陈某华在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内去世。陈某华之子陈某吉提请仲裁,要求确认陈某华生前在2020年12月9日至2023年12月26日期间与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万州区仲裁委未予受理;陈某吉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华生前已以个人名义足额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尽管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陈某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行使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陈某华在2023年12月1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退休的事实和行为表明,其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止与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陈某华在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审批其退休申请期间死亡,虽尚未领取到退休金,但并不能否定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之日即与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因此,基于陈某华生前接受某出租汽车公司的指挥和监督,从事与公司主要业务相关工作的事实,遂判决确认陈某华在2020年12月9日至2023年12月12日期间与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2023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26日期间与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前述两个规定并不冲突,亦不是替代关系,而是补充与完善的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非用人单位的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不能依照此条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在劳动者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并未限制劳动者依此规定终止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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