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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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万州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12月28日  阅读量:6

裁判要旨

  劳动者利用从属关系,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黄某入职重庆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重庆某公司制定了《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员工基本职规》《奖惩条例》《同事关系法则》等规章制度。前述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严禁危害职工人身安全或骚扰女职工”“滋扰或骚扰女职工的予以开除”等内容,并向黄某进行了公示。黄某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经常以摸手、挨擦、撩衣服、揪脸和言语等方式骚扰部门的女职工,导致多名女职工离职。2023年4月,重庆某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以黄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黄某向万州区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重庆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获支持;黄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公司只有在符合法定实体条件的情形下,经过法定程序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才构成合法解除,并由重庆某公司对此承担相应举证责任。重庆某公司就骚扰女职工依法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向黄某进行公示。黄某在职期间仍利用与女职工的从属关系、工作便利,采用摸手、挨擦、撩衣服、揪脸和言语等方式实施职场骚扰,重庆某公司以黄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不应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职场性骚扰行为具有多样性,主要表现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表情、动作、文字、图像、视频、链接、肢体行为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他人产生与性有关联想的不适感行为。同时,职场性骚扰行为具有隐蔽性、突发性和非暴力性,受害职工囿于难以启齿、害怕舆论、难以保留证据等主、客观因素通常以沉默应对,未及时有效寻求警察或用人单位帮助。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从骚扰者的职务、行为方式,受害职工的职务、个人意愿,证人证言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及时保护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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