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申请书不具备已形成劳动合同所需基本要件的实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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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巴南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12月28日  阅读量:5

裁判要旨

  入职申请书具有单向性,不能成为劳动者第一时间维权的依据,虽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权利义务内容,但还应具备“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休息休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社会保险”等必备要件。

基本案情

  周某于2021年8月13日进入重庆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工作,于同年9月6日被任命为光器件生产主管。此后,通信公司以周某工作出现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周某不具备岗位所需能力,经与周某协商调岗或调薪未果,于2022年3月17日出具辞退报告并送达周某。周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通信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之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周某的仲裁请求。通信公司认为其与周某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遂向法院诉请无需向周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裁判结果

  巴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信公司提供的入职表仅包含部分劳动合同的要件内容,但关于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必备条款欠缺,并不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入职表系劳动者表达求职意愿填写的基本信息,系用人单位决定劳动者入职的基础资料,且仅由用人单位自行保管,周某并不持有,对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和主张仍有障碍。周某在通信公司处的职务系生产部主管,其并不负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故入职表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通信公司并未与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周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款项。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用人单位应该严格落实和遵循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或者实质要件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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