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鉴定期间生活津贴、交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6日,王某入职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处。2022年3月8日,王某在食品公司的预处理车间操作履带式切片机切洋葱时,右手被履带带入切片机受伤,经诊断为右食指末节完全离断伤等。王某因本次事故住院治疗21天。食品公司已为王某参加工伤保险。同年5月23日,王某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同年7月27日,王某的伤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捌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同年8月9日,王某向食品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其基于工伤一事等原因单方面解除与食品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并要求食品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食品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签收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食品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之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仅裁决食品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王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巴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食品公司已为王某参加工伤保险,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为伤残捌级,无生活自理障碍,故食品公司应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鉴定期间生活津贴、交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以工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请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同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在此前已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故食品公司应支付王某经济补偿。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劳动者以工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请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同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充分体现劳动法追求劳动关系实质公平的立法初衷和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