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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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巴南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12月28日  阅读量:6

裁判要旨

  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何时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3月15日,北京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逐月向李某账户汇入款项,李某在庭审中陈述该款项为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服务公司)所发工资。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20日,李某账户逐月收到社会保险部门发放的失业金。2020年11月26日,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汽车服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1794元。嗣后,李某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巴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诉请汽车服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1794元,应证明其与汽车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何时建立劳动关系、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情形。李某举示的交易明细表、视频资料等不能证明汽车服务公司违法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另解除劳动关系系涉及双方权益的重大事项,应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明示表示为宜,而不应以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转述或不积极表现来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请。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虽然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劳动者亦应对基础事实进行初步举证。本案李某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与汽车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汽车服务公司将其辞退,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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