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书签字确认其已学习并愿意遵守员工手册,其存在受贿、索贿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日,陈某与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陈某从事供应链销售岗位工作,确认已学习并愿意遵守员工手册,陈某若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挪用资金或违反反腐败条例中任何条款等行为,视为严重违反物流公司的规章制度,物流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2021年9月2日,物流公司以陈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存在索贿等严重违纪行为为由,向陈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21年12月25日,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1962.01元。后陈某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超时未决定受理案件证明书,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巴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在职期间要求下属返还提成,其行为不仅违反规章制度,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违背核心价值观之敬业、友善要义。根据陈某与物流公司所签劳动合同书约定以及员工手册、反腐败条例规定,陈某要求下属返还提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严重违反物流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物流公司不支付赔偿金。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在工作中需恪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处理劳动关系过程中,劳动者应当遵循最基本职业道德莫过于社会核心价值观中的敬业、诚信、友善,若劳动者的行为不仅违反员工手册、反腐败条例以及劳动合同书约定,同时与敬业、诚信、友善之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背道而驰,应当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