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餐饮公司自成立之日起,通过民主程序并经工会同意,相继出台了员工手册、奖惩规定、工作时间出勤管理等制度。《出勤管理制度》规定,伪造、涂改打卡记录或委托打卡代打卡,虚报加班或出勤记录或弄虚作假代打考勤卡,在任何情况下,因员工的个人原因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在钉钉考勤系统上提交补卡申请者,导致无考勤信息超过3个工作日等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赔偿。
2022年8月5日,某餐饮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在副经理岗位工作,王某完全知悉某餐饮公司发布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明确知晓并理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含义及其后果。王某于同日签字确认《员工入职信息及公司制度确认表》,并确认个人电子信息使用声明。至2023年8月31日,考勤记录显示王某疑似使用虚拟定位软件打卡77次,另有多次缺卡及26次补卡的记录,补卡理由为“忘记打卡、打卡器异常”等。某餐饮公司就虚拟打卡事宜同王某多次沟通,王某称即使正常打卡也经常会出现虚拟打卡,坚持认为没有违纪。2023年8月30日,某餐饮公司向工会报送征求工会意见函,公司工会回函同意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2023年9月6日,某餐饮公司向王某发出通知,于当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某餐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餐饮公司通过举示考勤记录证实,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一年的时间内,王某使用虚拟软件打卡的次数高达几十次,王某未作出合理解释。此外,考勤记录还显示王某存在26次补卡记录及多次缺卡记录,王某在工作中知晓考勤制度,实际上亦在打卡,但其多次忘记打卡或缺卡,有悖常理,法院对某餐饮公司关于忘记打卡为王某迟到、早退或者旷工的情况,14个工作日无理由未打卡为旷工行为的陈述,予以采信。王某打卡考勤异常,构成严重违纪,某餐饮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向王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现王某主张某餐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打卡考勤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自主权的范畴,亦是劳动关系人身隶属性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应对考勤打卡的作弊手段也层出不穷。劳动者使用如虚拟定位软件打卡、将自己照片录入他人手机绕过人脸识别作弊等形式,逃避和盗用工作时间,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劳动纪律,情节严重的将有可能被解除劳动关系而无补偿,故劳动者应本着勤勉敬业的精神,遵循用人单位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纪律,构建和谐共赢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