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体育文化公司任救生员,双方签订了《救生员安全责任书》,其中规定“救生员在值班时间内不准脱岗、串岗、教人游泳,临时离开须请不在岗救生员负责看护”“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违反规范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024年4月3日,某体育文化公司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王某于2024年4月18日申请仲裁,请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及工资差额等,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体育文化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救生员安全责任书》中明确约定了救生员的职责,还约定“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违反上述规范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责任书后王某还亲笔书写“本人承诺在岗期间遵守以上规范并接受以上处罚”。由此可见,王某在明知其岗位职责亦明知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下仍擅自离岗。王某两次违规离岗均是上厕所,诚然上厕所是身体基本需求,作为公司应当给予适当的宽容,但经庭审中双方陈述,《救生员安全责任书》中的报备即为在工作群中说一声,流程并不复杂,这与员工上厕所的生理需求并不冲突。相反,王某作为泳池的重要安全保障力量,其擅自离岗不仅会导致水域内的安全监管出现空白,给泳客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更会为公司带来极大法律及运营风险,故公司认定其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合情合法。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行使用工管理权时,既要恪守法律底线也要遵守公序良俗,保证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合理。对于特殊岗位的劳动者而言,除应具备专业资质及专业能力并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外,更应基于岗位的特殊性,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如因其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并为用人单位带来极大法律及运营风险,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