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基于用工自主管理权依法制定的绩效工资发放条件,对企业高管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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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某实业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案
来源:重庆五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12月28日  阅读量:3

基本案情

  张某某在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任某实业公司副总裁,全面主持贸易板块工作,兼任某贸易公司董事长。某实业公司《第六次总裁办公会议纪要》及《2011年经营班子效益工资计算表》显示,某实业公司对张某某导致公司损失的行为进行了处罚,扣发其效益薪金(总额的70%),张某某知晓处罚结果。2012年1月19日,某实业公司印发《关于下发各子公司2011年度考评结果及效益薪金计发原则的通知》,载明:……(四)贸易公司1.考评得分:85分;2.扣应兑现的年度效益薪金18.05万元;3.暂扣贸易公司高管2011年度应兑现效益薪金的70%,待某事件完成担保抵押,欠款全部收回,风险完全解除后予以补兑。2014年1月,张某某与某实业公司签订《员工内退协议书》。

  另案生效判决认定四川某公司支付某贸易公司货款本金18735437.76元等。经强制执行到3470000元后未发现四川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终结。

  张某某起诉请求:判决某实业公司、某贸易公司及某商贸公司)向张某某共同支付2011年度拖欠的效益薪金260084.7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效益薪金具有激励员工提绩增效、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作用,属于绩效工资性质,用人单位可进行自主调配。公司设置效益薪金及其支付条件,属于依法行使自主经营管理权的行为。张某某担任某贸易公司董事长,被赋予全面负责公司运营的权利,同时承担公司财务风险把控的义务,其履职成效与企业经营效益密切相关。但在张某某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该贸易公司发生1700万元货款及利息至今无法收回的重大损失,其未能尽到勤勉忠实义务。而且某实业公司印发《关于下发各子公司2011年度考评结果及效益薪金计发原则的通知》载明效益薪金的发放条件为“待四川某公司应收账款风险解除,并经集团同意后予以发放”,张某某对此清楚知晓,现无证据证实效益薪金已达到支付条件,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实践中,企业针对员工的具体表现以及企业的效益情况制定绩效工资的发放条件具有积极的作用,客观上能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因员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企业亏损时,企业亦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形成内部决议,延迟或者停止发放绩效工资。人民法院应当兼顾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保护,注重双方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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