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2年3月,张某某与某化工公司签订《离岗协议书》,约定:张某某离岗期限为3年,从1992年3月18日至1995年3月17日,张某某离岗期间不享受工资及一切劳保福利待遇,厂方实行“三保留”即保留员工身份、保留连续工龄、保留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离岗人员必须按规定缴纳个人3%养老金,期满后自觉回厂报告。2000年10月24日,张某某与某化工公司签订《企业富余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离岗协议书》,协议约定:张某某离岗期限为5年,从1999年4月1日起至2004年3月31日止,张某某在离职期间,每年必须按时向某化工公司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上级核定比例分年缴纳),某化工公司对离岗员工实行“三保留”,即保留员工身份、保留连续工龄、代办社会保险。1993年至2023年期间,张某某在某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缴纳了某市基本养老保险。张某某于2023年4月8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张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化工公司代张某某向社保局申请退休,向社保局提交申请书、独生子女证、职工档案等所有相关材料,并支付其养老保险损失暂定35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张某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某化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张某某达到退休条件后,应代为向社会保险局申报退休。在某化工公司与张某某签订的协议书中均未约定,在张某某未向某化工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下,某化工公司有权拒绝为张某某申报退休。
典型意义
人口老龄化是我国较长一段时期内的基本国情。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与社会和谐稳定。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及时为劳动者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因职工差欠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等理由拒绝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依法确认用人单位应承担为退休职工申报退休手续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升退休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退休职工老有所养,着力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