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合理合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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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0日  阅读量:8

裁判要点

  法律虽然赋予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行使其用人自主权和管理权,但其前提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否则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就不产生法律效力。《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享受天数以及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支付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任何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小宪法”,仲裁委员会均不会支持。

案例

  2015年7月1日,陈某大学毕业进入A公司工作。2015年11月25日,陈某因个人原因辞职,11月30日应聘进入B公司工作。陈某在B公司工作至2016年9月30日。2017年1月7日,陈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1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B公司认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而陈某工作未满一年,因此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也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B公司支付陈某一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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