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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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0日  阅读量:13

裁判要点

  “不胜任工作”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用人单位可正当使用该规定,将劳动技能不足以满足岗位需要的劳动者分离出来,从而提高整体工作效率。但“末位”不等同于“不胜任工作”,处于“末位”的劳动者不一定“不胜任工作”。如用人单位确有证据证明该“末位”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在解除程序上也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案例

  2016年9月,张某被A公司录用,从事该公司主营产品的销售工作。根据《营销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A公司对张某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营销业绩进行考核,因其未完成公司分配的营销任务,业绩排名位于所在部门末位,故A公司于2017年1月以其不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即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认为A公司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2月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为A公司关于张某不胜任工作岗位的主张不能成立,且未履行正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裁决支持张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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