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内,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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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0日  阅读量:7

裁判要点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即当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纪、失职等过错行为时,用人单位不得在该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亦不能终止劳动合同,而应自然续延至医疗期满为止,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或终止。

案例

  李某大学毕业后于2008年8月应聘进入本市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李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9月20日起李某因病一直病假在家。2016年12月初,公司书面通知李某,因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李某多次与公司交涉未果,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庭审时李某称,本人病假休息尚在医疗期内,按照国家规定,公司是不可以与我终止劳动合同的;而公司则辩称,因李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再与其续订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合同期满即行终止,所以对李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撤销公司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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