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原为某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兼工会主席,在2019年8月,胸腺瘤术后复查查出右侧肾上腺考虑腺瘤,后进行肾上腺肿瘤切除术。在术前,张某依照规定在ERP系统履行请假手续,并将入院资料发相关领导及考勤员。直至2021年2月2日某房地产公司未提前告知张某,直接关闭了张某ERP系统的登录权限、取消张某工作条件。2月3日晚8点,某房地产公司派人到医院向张某当面送达《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通知书》等,告知双方劳动关系将于2021年2月8日期满终止、不再续约,且不予批准病假申请。双方因此发生了劳动争议。
争议焦点
某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向张某支付医疗补助费。
裁判结果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6〕18号)第二条“《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规定,张某患有胸腺瘤与肾上腺瘤疾病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未达完全及未达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鉴于该鉴定委员会等鉴定机构当前只对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鉴定,而不对等级进行鉴定。现结合张某委托广东广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张某右侧肾上腺瘤切除术后评定为八级伤残。”,并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关于张某所患疾病对应的鉴定标准,法院予以认定张某符合医疗期满丧失劳动能力等级达5-10级的标准,故某房地产公司应向张某支付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涉及的内容,除了非因公负伤医疗期间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外,主要是对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6〕18号)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本案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关于劳动者所患疾病对应的鉴定标准,来判断劳动者的伤情相应的丧失劳动能力等级,进而判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及等级标准,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