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原告重庆某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以该公司名义招录安全员一名。被告赵某与朱某联系后应聘,并于4月20日正式上班。同日,赵某与重庆某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乙公司)签订《劳务雇佣合同书》,从事安全员岗位的劳务,由某乙公司购买雇主责任险。赵某负责单位安全管理,向某甲公司的经理及工作人员汇报、对接工作。2021年7月赵某离职。2021年8月,朱某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赵某转账支付3081.48元。某甲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因生产需要新设某乙公司,朱某同时担任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公司的行政、人事、财务管理人员系混岗使用,但分别建立劳务或劳动关系。经赵某申请劳动仲裁,重庆市荣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双方自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7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甲公司不服,遂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举示工作证、考勤表等证据证明双方可能存在劳动关系。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系关联公司,两公司人员混岗,某甲公司未能提供赵某向某乙公司提供劳务的证据。此外,从某甲公司招聘经过看,双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遂判决认定原、被告在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7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某甲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甲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用工过程中,许多公司因经营需要设立关联公司,从而出现“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情况。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劳动者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劳动者提交的工作证,综合应聘经过、工作内容、接受管理等情况认定其与某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帮助劳动者在关联公司离职后确认劳动关系,依法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