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张某、醴陵某家居厂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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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株洲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9月18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醴陵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系醴陵市某项目开发商,醴陵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该项目3号、5号、S3号楼的施工承包单位。该置业有限公司将项目1号楼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附属钢结构玻璃雨棚安装项目发包给醴陵市某家居厂,双方于2022年8月6日签订了《采购合同》。该家居厂承包该项目1号楼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附属钢结构玻璃雨棚安装工程后,将雨棚搭建项目以160元/㎡的价格承包给案外人易某江,张某系易某江雇请的工人,工资由易某江发放。2022年12月7日,张某在安装钢结构玻璃雨棚的过程中不慎摔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因确认醴陵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张某的用工主体责任,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本案中,醴陵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将醴陵市某项目1号楼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附属钢结构玻璃雨棚安装项目发包给醴陵市某家居厂,醴陵市某家居厂又将雨棚搭建项目发包给案外人易某江,易某江雇请张某从事雨棚安装工作,由于易某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即醴陵市某家居厂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据此判决,醴陵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需承担对张某的用工主体责任;醴陵市某家居厂对张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典型意义

  当事人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对于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自然进入诉讼审理范围,而对于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若不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将导致当事人的部分仲裁请求未进入司法审查范围,造成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与诉讼程序脱节。因此,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及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本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审审理范围进行了界定,为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仲裁与诉讼之间的程序衔接问题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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