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华、肖某民与株洲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株洲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9月18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株洲某物流有限公司系某快递公司基层加盟商,承包并负责株洲市石峰区辖区内的快递包裹收寄业务。2019年7月,黄某华、肖某民入职株洲某物流有限公司,从事收寄投递快件工作。黄某华、肖某民入职株洲某物流有限公司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株洲某物流有限公司也未为黄某华、肖某民缴纳社会保险,仅口头约定工资以底薪加计件形式按月计算。截至2021年9月,株洲某物流有限公司拖欠黄某华、肖某民工资1万余元,引发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黄某华、肖某民在株洲某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下从事快递收发业务,工作区域由公司划分安排,用于派件和计件管理的APP账号也是由株洲某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因此黄某华、肖某民对于株洲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依附关系。同时,黄某华、肖某民的工资直接依赖于株洲某物流有限公司对其劳动区域和派件数量的分配,取得报酬的方式是根据劳动者派件数量换取的对价,黄某华、肖某民对株洲某物流有限公司具有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应当认定黄某华、肖某民与株洲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法院判决株洲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肖某民、黄某华劳动报酬。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大幅增加,劳动者维权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该案在审理时根据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定新业态下快递加盟商与快递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切实维护了新业态领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