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清扫建筑垃圾的工人在建筑工地上意外跌落,致八级伤残,因所在建筑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被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拿到法院判决后,这名发生意外的劳动者获赔保险金15万元。
58岁的何冰是某建设公司一名负责清扫建筑垃圾的女工,自2020年7月起被安排到公司在黄冈的一个建筑项目工地上从事清扫建筑垃圾的工作。2020年10月14日上午,何冰在工地上清理场地时,意外从二楼跌落至一楼致脾脏破裂、肋骨骨折等身体多处损伤,经医院救治,被施行脾脏摘除等手术,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据了解,某建设公司曾于2019年11月26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何冰所在的建筑项目工程总造价9千余万元为计费方式,投保了该项目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50万和附加医疗伤害意外保险5万元,保险期间为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21年4月24日。
何冰发生意外后,某建设公司找到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仅向其支付了5万元附加医疗伤害意外保险,拒绝向何冰支付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因为保险公司认为,何冰只是清理建筑垃圾的工作人员,并非该险种所保障的建筑施工人员。
多次协商未果后,何冰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八级伤残所对应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的30%赔付标准,向其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5万元,某建设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的保险单中约定,被保险人仅为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人员,即从事建筑物、构筑物和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的人员,不应包括垃圾清扫人员。
建筑公司:何冰与其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公司以建筑项目工程总造价为计费方式支付了保险金,就是要保障工地上所有的施工人员,不应区分工种进行界定。
法院认为
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系强制性保险,其保险的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其设立的目的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某建设公司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算保费依据向保险公司投保建工意外保险,即对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何冰事发时被允许在工程项目作业,可认定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而且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了相关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就已经认可了原告的被保险人身份。
最终,法院支持了何冰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向何冰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5万元。被告保险公司拿到法院判决后,向承办法官表示愿意积极履行判决不上诉。据悉,4月21日,保险公司已将15万元保险金全部支付给了何冰。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城市发展离不开工人的辛苦付出,建议用人单位对工人进行相关的安全施工培训,减少因意外造成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