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申请不缴纳社保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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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即墨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5日  阅读量:12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2年10月份到某铸造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时,张某书写申请一份,写明自愿要求用人单位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12月,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十级。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铸造公司支付相关工伤待遇。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某铸造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即墨市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某铸造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相关工伤待遇。

法官释法

  即墨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刘平平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虽然在该案中系张某申请要求用人单位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履行法定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自身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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