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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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即墨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5日  阅读量:9

案情回顾

  金某于2009年7月到某物流公司处,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期间此公司为金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年9月29日,某物流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金某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双方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双方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被告金某在某物流公司处实际工作至2018年9月30日。某物流公司为金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解除事由为“合同到期”,解除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金某向青岛市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物流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经审理裁决某物流公司支付金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物流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金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决驳回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应向金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金某与某物流公司已经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在金某没有提出或同意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某物流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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