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某曾承接某车间安装工程,工程结束后,结欠张某等11名劳动者工资合计74875元。张某等人投诉至张家港市劳动监察大队,该大队向王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王某某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王某某在收到前述改正指令书后,明知有支付劳动者报酬责任未履行的情况下,仍采用删除电话、停用微信等方式设置联系障碍,并离开用工所在地,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张家港市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后将王某某抓获归案,王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在劳动人事争议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出部分工资款,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综上,法院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张家港市劳动监察大队组织了本市20余家有欠薪风险的企业负责人参加旁听。
典型意义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恶意欠薪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权益,也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破坏。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是人民法院打击恶意欠薪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案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审理,组织相关企业负责人旁听,为少数怀有侥幸心理的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在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震慑欠薪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欠薪案件的诉源治理。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