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信息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向全体员工发出停工通知,但未及时支付工资。田某等28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信息公司支付田某等28人工资、经济补偿合计12万余元。信息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处理结果
因该案涉及人数众多,为妥善解决纠纷,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创新运用“示范性庭审”+“诉前调解”机制,选择田某和唐某两起具有共同事实和法律争点的案件及时开庭审理,并组织其他劳动者进行旁听。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法院以释法析理、调判交融为原则,通过“示范性庭审”以点带面促成信息公司撤回对全部28个案件的起诉,仲裁裁决全部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创新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一方面,通过释法析理、充分协商,明确由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示范性庭审、个案的示范作用促成其他同系列案件纠纷妥善化解,提高了纠纷化解效率,推进了法院诉源治理工作,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