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社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可依规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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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睢宁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1日  阅读量:9

案情简介

  石某系某快递分公司驾驶员,在入职时签署了《员工承诺书》并领取了《员工手册》。2017年4月,某市为迎接客流高峰决定在五一期间对部分路段采取交通管制,管制期间禁止外来大型货车通行。该快递分公司在收到该市分公司的通报后,立即召开全体驾驶员会议,宣读了交通管制公告并重申了公司纪律。五一期间,石某却多次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在该市管制路段行驶,并因强行变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拥堵。该市公安部门就此向所属快递公司做了通报,公司据此辞退了石某。石某不服,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已制定的内部制度对劳动者进行自主管理。本案中,快递分公司已将交通管制的相关公告予以告知,且重申了职工管理规定,但石某在明知的情况,仍多次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在管制路段行驶,且发生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石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共政策及劳动纪律,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故法院驳回了石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法官评析

  新时期的企业更加注重社会责任及企业形象,为此在生产运营中更加注意各级政府作出的公共政策、决定和群众需求的迎合。这就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作中不仅要遵守用人单位明文规定的规则制度,还要时刻了解相关公告政策并予以遵守,这不仅是对企业负责,更是对自己职业尊荣感的负责。如若不然,劳动者不仅会因此丢了饭碗,还因系自身过错而无法获得经济补偿或赔偿,更会给工作履历上留下永久的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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