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聘用人员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认定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洪泽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1日  阅读量:7

案情

  2013年9月,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聘请原告韦某驾驶其个人购买的车辆从事危险品运输工作。王某未与原告签订书面聘用协议,某公司亦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王某从其个人账户按月支付原告工资。2018年8月,原告与王某签订解除聘用协议,并载明双方工资、养老保险、补贴等一切事务全结清。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的经济赔偿金99000元,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原告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韦某系王某聘用,并未与被告某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韦某每月工资及各项补贴等均由王某从个人账户支付,同时原告韦某提供的劳动并非被告某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其与被告某公司并不存在管理、指挥或监督关系。因此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在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下列因素: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是考勤记录;五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而本案原告用工主体系王某,其虽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但聘用原告并非基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亦非履行职务的行为,并不能因此而得出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