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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邰某于2015年11月进入杭州市滨江区某生活美容馆工作,与公司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公司收取邰某押金2000元。
案情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最终,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该生活美容馆返还收取的2000元押金,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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