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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5年8月进入某餐饮公司工作,并签订一份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2016年6月24日,张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解析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缴纳社保是强制义务,不依当事人意志改变。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仲裁委遂裁决该餐厅公司补缴张某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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