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疫情期间因单位安排出差滞留湖北应当按正常劳动获取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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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甲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19日  阅读量:6

裁判要旨

  在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特殊情形下,在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担责任、共渡难关的同时,还要考虑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依附性特点,也即劳动者的劳动以用入单位安排为前提,如因工作原因导致滞留进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要充分考虑无法提供劳动的“正当性”,并与劳动者能够提供正常劳动而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相区分。

案情简介

  李某系甲公司工程师,2020年1月20日因客户需求,甲公司派李某赴湖北进行系统维护,后因疫情原因致其无法返回。2020年春节后,甲公司认为李某2020年3月14日至4月13日期间并未提供劳动,故根据停工停产有关规定向其支付了生活费。李某认为其是因公司安排出差滞留湖北,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本案李某要求甲公司按正常劳动支付2020年3月14日至4月13日期间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

  本案中,李某虽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但其系因用人单位安排出差而滞留湖北,其滞留行为是为完成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内容导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故李某在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期间应按正常劳动领取工资,本案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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