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位某系合肥经开区某信息技术公司的保安,2017年1月19日,位某骑电动车上班途中,行驶至习友路附近,不慎自己摔伤,诊断为:头面部外伤,牙外伤。
2017年3月10日,公司为位某向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但缺少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位某补报警并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位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法律评析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职工发生单方全责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认定为工伤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职工正处于上下班途中,这里的“上下班途中”要求时间合理、路线合理、出发点和目的地合理;二是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必须是由于交通工具的过失或意外导致;三是职工不承担主要责任,即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职工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小于等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