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暂时停止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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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甲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19日  阅读量:7

裁判要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017号)第(一)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甲公司主张疫情属不可抗力,甲公司2020年2月停产,张某未提供劳动为由拒绝支付2月份工资无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张某为甲公司员工,从事跨省货品运送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 甲公司于每月月底发放张某当月工资。受疫情影响,甲公司自2020年2月3日起停工。2月底,张某发现公司未发工资,甲公司答复“因疫情属不可抗力,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中止,2月停工张某无需上班,公司也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 。本案张某要求甲公司支付2020年2月工资5000元。

法院审理

  疫情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迅速出台了相关问题指导意见,对疫情期间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发放问题作了清晰的规定,本案根据该规定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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