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支付用人单位竞业限制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后,竞业限制约定仍有效,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7年8月7日入职甲公司,从事房产经纪工作,合同期限从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双方签订《竞业禁止合同书》约定:李某承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12个月内,在大东区、沈河区地域内,不得组建、参与组建与甲公司同类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生产或经营的企业,或者受雇于从事与甲公司同类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无论该工作是兼职还是专职的,是有偿还是无偿的。2018年10月29日,李某在位于大东区的乙中介从事房产经纪人工作。甲公司起诉要求李某停止竞业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
法院审理
竞业限制条款从成立时即生效,并且拘束双方当事人。李某在竞业限制期内从事了与甲公司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工作,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判决支持了甲公司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