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未到岗不能一概认定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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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二中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05日  阅读量:5

  案号:(2016)京02民终1329号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9日,李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任韩语翻译专员。2014年11月19日,双方将劳动合同期限续签至2017年12月8日止。后李某怀孕,某公司于2015年3月21日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搬迁至北京市海淀区,李某以孕情不稳为由未到某科技公司的新地址上班,并申请通过网络在家办公并降薪直到预产期。双方就李某到岗问题于2015年3月21日至4月2日期间通过电话沟通。2015年4月10日,某科技公司作出《关于公司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称李某旷工,故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李某主张孕期在家为公司提供了劳动,不属于旷工,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某科技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在孕期未到公司新工作地点上班,而是选择在家办公是否构成无故旷工。李某在怀孕期间,因某公司办公地点作远距离搬迁,故暂时向某科技公司请求在家办公并申请降薪,且在家期间向某科技公司提供过劳动。现某科技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公司对李某在家办公的请求明确回绝,且未对李某的工作做合理安排或调整,亦未能证明李某因怀孕向其公司明确表示不能继续工作要求解除,故某科技公司以李某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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