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5)二中民终字第12118号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1日,潘某入职某驾校担任培训部教练员。2014年5月30日,某驾校因为潘某在2013年度被扣罚12分,进行下岗培训,培训合格后,半年内又发生在执教过程中睡觉的违纪行为,被扣罚9分,该驾校作出了与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潘某与某驾校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发生争议。潘某主张《某驾校员工违规处罚通知单》中备注栏显示“检查人员两人以上签字有效,责任人签字有效”,但实际上只有一名检查人员的签字,故某驾校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驾校提交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了潘某在执教过程中睡觉的行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某驾校与潘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裁判要旨
在劳动者发生违纪行为时,用人单位通常会按照预设的处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劳动者,上述处罚程序的实施对于保障劳动者的申辩权、知情权、救济权等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未按照预设的处罚程序作出并告知违规劳动者的处罚决定,法院一般应给予否定性评价。然而,上述审理思路并不能绝对适用于任何情况,一旦劳动者的违规行为严重威胁到第三人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就必须在程序价值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并作出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从《某驾校员工违规处罚通知单》可以看出“两名以上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并告知违规劳动者后,要求违规劳动者签字”系某驾校在日常劳动管理中对违规劳动者正常实施的处罚程序,某驾校对潘某实施的处罚程序确实存有明显瑕疵。然而,潘某从事的驾校教练职业属于特殊职业,其劳动过程事关自身及学员的生命安全,如果放任其在劳动过程中漠视安全、玩忽职守、违章作业,将可能对学员及潜在的即将学车的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产生巨大威胁,因此某驾校严格要求潘某遵守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并无不当。故在已有视频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潘某存在执教期间多次睡觉的违规行为时,即便某驾校实施的处罚程序存有瑕疵,法院依然认可某驾校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