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变造劳动合同,依法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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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二中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05日  阅读量:7

  案号:(2014)二中民终字第01897号

案情简介

  李某主张其于2008年1月入职某文化公司,2008年7月提出辞职,2010年11月重新入职某文化公司,2012年5月以某文化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李某通过仲裁及诉讼要求某文化公司支付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某文化公司则主张与李某自2008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间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于2008年1月17日订立了5年期劳动合同,李某2008年7月向公司请长假,因此无需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某文化公司提交了双方于2008年1月17日订立的5年期劳动合同原件,该合同最后一页(第7页)乙方处有李某签名。李某虽认可该签名确为其本人所签,但主张该劳动合同系双方于2008年订立的2年期合同,截止日期应为2010年而非2013年,且某文化公司提交的该份劳动合同的前6页全是机打字体,只有第7页为手写字体,李某认为某文化公司存在对劳动合同进行换页的伪造证据行为。经司法鉴定,某文化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第7页与第1—6页不是同一台打印机连续打印形成,第7页系喷墨打印形成,第1—6页系激光打印形成,存在换页情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李某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裁判要旨

  经鉴定,某文化公司提交的5年期劳动合同存在换页情形,法院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所以李某要求某文化公司支付其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此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某文化公司伪造本案重要证据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故依据法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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