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审衔接”联动调处劳动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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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等17人与苏州某公司经济补偿案
来源:北碚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05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何某等17人由苏州某公司安排在辖区某电子公司厂区工作。2022年12月该公司生产线调整,不再承接该厂区业务,提出与何某等人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协商未果。何某等17人先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12人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5人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

处理经过

  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由于该公司已结束辖区业务返回苏州注册地,经过多次邮寄和电话联络才与该公司取得联系。经过仲裁委员会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其中12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达成调解,由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未进入诉讼程序。其余5名劳动者经过仲裁委员会组织庭审和多次调解,仍坚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调解未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举证不足,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这5名劳动者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仲裁请求。这5名劳动者领取仲裁裁决书后诉至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4人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1人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这17起因企业生产经营调整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依托裁审衔接机制,仲裁机构充分发挥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排头兵作用,快速调处,调裁结合,分类处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引领和推动作用,接续化解。在仲裁员与审判员联动协调共同努力下,最终全部调处。为不断提升劳动争议案件调处质效,区法院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立了常态化会商联络机制,积极推进劳动争议纠纷“防治调裁审”一体化建设,按照应调尽调的原则,梯次化解纠纷,从裁审衔接程序中释放效能,实现类案、系列案、关联案的集约化接续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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