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2年7月29日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安保工作。2023年1月26日,张某因上班时打瞌睡,被该物业公司按公司奖惩细则的规定考核扣10分。2023年3月1日,张某因电动车停放位置问题与小区业主发生争执,并存在对骂的情况,被考核扣20分。2023年3月2日,该物业公司向张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以张某违反多项公司制度,并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于2023年3月3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求事项
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某关于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一致。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以及劳动者能否获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本案中,2023年3月1日张某与业主发生争执后对骂,其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工作人员,在与业主发生争执时应当通过正当且理性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其与业主对骂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其职业要求,也会对该物业公司造成负面影响。该公司《奖惩细则》第40条规定“与业主当面争吵,语言粗暴说脏话、辱骂业主等行为”处罚分值为10-30分。该物业公司对张某考核扣20分符合其规章制度的规定。该物业公司《员工奖惩条例》规定:“一年内一次性扣分20分及以上或累计扣分30分可给予立即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处罚”。该物业公司据此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张某要求该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依法订立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当劳动者的违纪行为,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本案意在提醒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