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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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河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30日  阅读量:12

基本案情

  原告赵冰于2013年5月1日到被告某销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次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原告称被告于2016年4月份强行将原告辞退回家,被告不予认可,称系原告无故不到公司上班,但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理,临河区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主张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应负有举证责任。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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