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法律监督取证 助力农民工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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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丰县总工会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24日  阅读量:10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22日,刘某向丰县总工会反映:其父刘某春于2018年7月18日在丰县某木业公司焊接热压机油管时不慎起火,被医院诊断为重度烧伤,面积达45%。刘某春向县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但木业公司拒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县人社局中止工伤认定。随后,刘某春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无法提供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仲裁委裁决不予受理。无奈之下,来到县总工会寻求帮助。

监督处理情况

  接到情况反映后,丰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迅速受理,启动劳动法律监督程序,指派3名监督人员到该木业公司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监督人员首先找到刘某春的工友胡某、任某进行谈话,两人均证明刘某春在该木业公司工作,2018年7月18日在焊接热压机过程中被烧伤。谈话过程中,两人提到木业公司给刘某春进行过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关键信息。顺着这一线索,监督人员立即查阅并复印了企业为职工所做的职业性健康检查表。从健康检查表来看,刘某春从2018年5月22日开始在该木业公司上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足以证明刘某春与该木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而企业拒不整改的情况下,县总工会继续为刘某春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木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开庭审理,依据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供的调查证据,依法确认刘某春与该木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终,县人社局于2019年12月13日对刘某春作出工伤认定。

推荐理由

  因为季节性或订单生产,职工流动性大,一些企业心存侥幸,不愿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发生劳动争议时,职工难以举证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事实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调查取证,抓住关键线索,及时固定证据,为法院依法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重要依据。最终人社部门依据法院判决,认定刘某春为工伤,其应有的工伤待遇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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