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劳动者原因停产期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连云港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22日  阅读量:12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08年8月起与某工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2018年1月起,公司停产,李某回家待岗。后公司于5月9日张贴复工告示,公司于5月23日以李某无故旷工为由向其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待岗期间工资。

裁判结果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公司因自身原因停产,未安排李某工作,也未支付李某工资或生活费。仲裁与审理结果:公司支付李某待岗第一月的全额工资,并按照最低工资80%的标准支付待岗第二月起至恢复生产之日止的生活费。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因出现生产淡季或其他客观因素等导致停工、停产、歇业等情况,即使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或生活费。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