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医疗期内职工的劳动合同,职工可要求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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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连云港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22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秦某在某化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秦某在工作时出现身体不适等症状,由公司送至医院就诊,辗转数家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公司向秦某寄送通知要求书面解释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正当理由。秦某家人书面回复生病后治疗及医院建议休息的过程。此后,公司向秦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秦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秦某不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企业职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企业职工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某化工公司知晓秦某生病,而秦某生病后一直处于治疗状态,其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有合理的事由,且其家人明确告知秦某仍在医院接受治疗且病情不稳定。化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秦某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悖。仲裁与审理结果: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典型意义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处于医疗期内的职工,除非存在: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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