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为某生化公司的产线作业员,劳动合同约定其负责设备开关调整及生产线作业等工作。2022年6月起,某生化公司因生产经营布局改变,需将除灌装之外的所有工序产线转移至新厂区,原产线上的作业员也要跟随产线转移到新厂区工作,遂多次与在原产线上工作的王某沟通调动工作内容和地点事宜,并承诺待遇不变。但王某对此不予配合,拒绝服从公司管理。此后某生化公司以未按照要求到指定产线上生产为由先后对王某记大过两次,在协商未果后于2022年8月18日向王某出具《解雇通知》。王某对此不服,先后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某生化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昆山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生化公司新旧厂区相距4公里左右,不会对王某日常出勤造成较大影响。王某调整后工作内容仍然属于产线生产内容,没有大的变化,且工资待遇不变。公司因产线搬迁而调整员工产线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属于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范畴,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应当服从安排。现王某在某生化公司多次协商后仍拒绝到新产线报到,已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相应规定,故某生化公司据此给王某记大过两次,并最终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企业基于其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通过劳动合同约定、与劳动者协商或采用其他合理方式,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未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实质性影响,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本案依法审理充分尊重用人单位合理的用工自主权,护航企业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