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于2006年11月入职某电梯公司从事维修工作,职位为部门领班。2020年6月开始,杨某以腰椎间盘突出为由开始申请休病假直至2022年11月。2022年8月,某电梯公司先后三次向杨某发出书面《医疗期满返岗通知书》,载明:“自2020年6月起休病假至今,医疗期已届满,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回公司上班,如有必要,公司将根据公司情况及您的身体情况适当调整岗位。”杨某收悉通知后未按时返岗,某电梯公司书面通知杨某如再不及时返岗将被视为旷工,公司将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相关制度处理。后杨某向公司提交了医院出具的继续休息的医事证明,其中载明病症原因为劳累久坐。2022年11月,某电梯公司报经其工会同意后,向杨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杨某以公司违法解除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仲裁机构对杨某的请求未予支持。杨某遂诉至法院。
昆山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杨某在病假期间存在为案外公司提供服务性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客观上并非不能从事在某电梯公司的工作。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身体原因无法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照顾,给予合理的医疗期,但劳动者亦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医疗期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而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有义务及时返岗,无正当理由拒绝按时返岗的行为可被认定为旷工,情节严重的或将被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的劳动者行为显然违反忠实及诚信义务,其行为不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