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受劳动法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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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22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李女士入职某科技公司,月薪7000元。2021年8月李女士怀孕,当年12月,某科技公司以李女士因怀孕经常请假无法正常完成工作为由,对李女士予以口头辞退。李女士被辞退后长期未能找到新工作,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000元、产假工资50851元及育儿假、哺乳假、生育医疗等费用。经仲裁后,李女士诉至法院。

  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科技公司口头通知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未举证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且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实施特殊保护的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同时,某科技公司的违法解除行为导致李女士未能享受产假待遇,其应对李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李女士不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21年12月终止,李女士关于育儿假、哺乳假、生育医疗费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向李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000元及产假工资损失37000余元。

典型意义

  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由于生理处于特殊时期,短期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劳动合同解除后亦很难找到新的工作,会在一定程度上丧失劳动再就业能力。法律法规对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实行特殊保护,除女职工存在严重过失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或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不能行使诸如经济性裁员及无过失性辞退权来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本案通过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承担产假待遇赔偿责任,推动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管理的过程中,注重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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