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钱某于1996年入职某电音公司,逐渐成长为业务经理,管理公司诸多重要事务。2020年,钱某与公司发生财务纠纷,某电音公司解除了钱某的劳动合同,钱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电音公司支付业务提成及工资报酬3600余万元。仲裁驳回钱某全部请求后,钱某不服诉至法院,并申请查封某电音公司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在钱某提供保全担保后,法院冻结了某电音公司的银行账户。某电音公司为继续生产经营活动申请置换保全财产。法院组织听证后,裁定准许某电音公司以价值2800万元的不动产等财产置换保全,同时将银行账户查控金额变更为200万元。双方之间除本案劳动争议纠纷外还存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一系列诉讼,矛盾颇深。
昆山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电音公司已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由于钱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业务提成的依据为四份协议书,均形成于钱某任职期间,虽加盖有公章,但无董事会的讨论记录,且公司实际由钱某掌控,因此钱某的诉请主张证据不足。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钱某全部诉讼请求。钱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诚信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诉讼中以财产保全的方式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大额资金,从而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属于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管理职责和劳动义务,不能利用职权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向企业提出给付“异常”劳动报酬的请求,法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从严审查,避免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当侵害。本案通过财产保全置换举措,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企业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人民法院营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