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某某汽车(江苏)有限公司、上海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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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律协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12日  阅读量:8

案情简介

  王某系上海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派遣至某某汽车(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汽车公司”)任结算专员。

  某某汽车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租赁自驾业务,疫情期间,公司经营受到较大影响,一方面业务量急剧下降,包括结算岗在内的岗位工作量下降,一方面原有的租车预定很多出现退租,部分返乡客服人员未能及时返岗,客服岗位人手短缺。

  公司安排包括王某在内的几位结算人员短期支援客服岗位,并组织岗位培训,王某拒绝参加培训,认为系公司单方调岗,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公司多次宣导后王某仍然拒绝参加培训,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将王某退回某某公司,引发诉讼。

争议焦点

  公司根据业务现状安排员工临时支援其他岗位是否属于对工作岗位的单方调整?

  员工是否有权拒绝单位这一工作安排调整?

律师代理意见

  (1)某某汽车公司未对王某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王某一直主张某某公司的行为系调岗,属于混淆概念。调岗是用人单位对合同约定或实际履行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而在本案中,公司的行为并不是调整或变更王某的工作岗位,而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客观环境下,因为经营管理需要作出的整体工作安排,属于临时性、支援性的工作。对此,公司多次通过会议及邮件的方式进行宣导,对这一工作安排的法律认定也向王某进行了解释说明。

  (2)某某汽车公司对包括王某在内的结算岗位员工进行培训并视业务状况安排其短期支援客服岗位,是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

  从王某提交的自驾客服部的工作量数据可以看出,2020年2月,即便在客服呼入数量只有以往一半的情况下,呼入受损数、排队数、排队放弃数均处于历史高位,充分说明了客服部的人手短缺。而与此同时,结算部人员工作量不饱和,甚至轮流休年假。在此前提下,公司本着不裁员不减员的宗旨,合理统筹安排人员的工作,且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均没有任何变化,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应有服从的义务。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在疫情期间,某某汽车公司以因受疫情影响,根据自驾结算部工作量减少,自驾客服部业务话量始终保持高位的实际情况,安排自驾结算部人员临时短期地支援自驾客服部工作,并在上岗前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并无不当。且某某公司明确告知员工此次培训目的是以备各团队在业务量上调时可以做相应的辅助工作,其依然是结算岗位人员。但王某拒绝参加有关支援转岗和自驾客服的任何培训,认为其由自驾结算部的长白班制调整到自驾客服部的24小时轮班制,导致其工作时间发生了变化,且自驾客服部2020年2月份的工作量有减无增,公司甚至有调动自驾客服部的员工分担自驾结算部的工作,故认为某某公司是以临时支援为由,实为调岗,解散自驾结算部。对王某的这一诉称意见,系其个人主观判断,与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191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评析和社会影响

  疫情期间,大多数单位或多或少受到影响,很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响应政府“不裁员、不减员”的号召,结合企业的经营现状,在企业内部进行人员调配和工作安排。员工能否以劳动合同变更来拒绝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成为争议问题。本案中员工的工作内容短期内有调整,但属于合理安排,对于劳动条件、薪酬等均保持不变,员工对此应有服从和容忍的义务,这也是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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