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仪征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于2018年3月20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当年8月1日盛望律所被法院指定为破产管理人,当月破产管理人接管了该公司。接管后,律师团队发现该纺织公司女职工居多且大部分年近50周岁,有部分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公司拖欠职工社保10年左右,拖欠金额高达270多万元。公司濒临破产前的二至三年内,职工多次上访,政府也多次出面协调沟通,但是一直未能妥善解决。
争议焦点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已长时间陷入经营困境,正常经营时大部分都会采取将优质资产设定抵押或进行其他融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程序复杂、周期长,单位拖欠社会保险(包括单位和个人负担的两部分)数额巨大,导致职工现无法补交社会保险,无法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债权如果得不到足额及时清偿,会导致职工生存权益难以保障,极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如何妥善解决、兼顾利益平衡,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破产清算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律师办案思路
(1)分类整理资料,调查核实职工身份
接管企业后,为方便调查核实职工身份,律师团队对在手接管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分类。将企业的职工花名册、社会保险档案、工资发放相关记录等文件作为一类,将企业与职工因工资等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形成的仲裁文书、法律文书等作为一类,展开职工身份核查工作,重点核查职工的入职与离职时间、核实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是否连续。
(2)约谈职工了解情况,调查核实职工债权
调查核实职工债权的核心工作,包括对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界定、职工工作年限的调查、工资标准的核实、企业代扣代缴费用的调查、经济补偿和劳动赔偿的调查等。
对于仲裁文书或法院文书确认的职工债权,律师团队也进行了清查,确认生效判决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于生效文书确认的补偿等费用一并计算至职工债权中。此外,调查过程中对于职工提出的其他费用,主要表现为公司应付而未付的费用,也需要重点核实。
(3)编制职工债权表,公示职工债权
依照破产法规定,对于债务人所欠职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管理人在调查、审核、确认的基础之上,将职工债权明细(包含拖欠职工工资、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费用)通过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形式对外进行公示。
(4)对已达退休年龄与未达退休年龄职工,分别处理
破产企业作为纺织生产型企业,基本均为女职工,其中大部分年近50周岁。其中也有少部分女职工已达退休年龄,但是因社保问题尚未能办理退休手续。
为此,律师团队与人社部门进行联系对接,确定办理退休手续所需要的材料。同时,多次组织与职工进行面对面沟通,安排已退休职工有序至人社部门协调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费手续。另外,对于企业欠缴社保费用的问题,分别与当地镇政府、人社局以及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员进行沟通协调,同时向破产受理法院进行报告,在征得职工同意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由职工先行垫付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的欠款,然后对于垫付款项申请由管理人按职工债权予以确认,并在破产分配程序中依法进行清偿的方案。
(5)拟定职工债权提前清偿方案,报破产受理法院批准后精准清偿
前期对于审核的职工债权已经对外进行了公示,同时在职工个人自行垫付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欠款之前,已经与多方包括政府、人社、税务部门进行了沟通、协调,所以管理人本着程序原则拟定职工债权提前清偿方案,报破产受理法院审查批准。
破产受理法院经过研究后作出复函,同意管理人关于请求提前清偿职工债权方案的申请。后,管理人与破产管理人开户银行签订业务协议书,以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形式将相关职工代垫费用集中发放到职工个人,并签订书面确认手续。
案件办理结果
律师团队自2018年8月10日开始正式开展管理人工作,破产职工债权分配虽是管理人工作中一环,但却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关系到破产程序的推进、社会关系的稳定。本案管理人从前期调查、审核、确认,组织与职工多轮面谈,再到政府、人社、税务、信访等多部门的了解、沟通、协调,最后形成可行方案经破产受理法院的批准,终在2020年1月19日完成所有职工的债权分配。这其中涉及的各方,对管理人高度尽心尽责,均表示认可。
【仪征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1破7号《民事裁定书》】
案件评析和社会影响
近年来,实务中有人提出通过政府设立维稳基金或鼓励第三方垫款等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对于政府或第三方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职工债权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当然,此方案也需要考虑到现实因素,包括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存在资金缺口,无法寻求非公实体的第三方的资金投入。
尽管受制于实际情况并未选择前述方案,但是在对破产案件办理的通盘考量以及现实可操作性基础之上,本案承办律师灵活性提出由破产企业职工先行垫付后再列为职工债权优先清偿的方案。当然,此方案的实施和落实,需要征询职工个人意愿,报予法院批准方可。
征询职工个人意愿,需要管理人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是释明问题,二是尽可能给予保障。对于社会保险的交纳、待遇的享受,多数职工并非完全知悉。就破产企业拖欠近十年社保费用的特殊情形下如何解决社保待遇问题,是管理人需要向其进行释明的,包括手续问题、交费用问题。其次,方案的落实需要职工先行垫付费用,那么如何给予职工尽可能保障,也是其中的应有之义。本案的处理,管理人对方案落实的前后衔接,称得上有序开展、程序合规。
31名职工,就是31个家庭,对于职工先行垫付的社保费用列为破产职工债权集中提前优先受偿,既在短期内快速解决职工不稳定因素,也安抚职工焦虑情绪,缓解了生存压力。
案件指导意义
(1)“府院联动”的典型
破产职工债权问题的处理,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本案中,企业拖欠职工社保费用时间长、金额大,如何解决现实存在的如退费、补交社保、提交手续材料等对接问题,需要各方协调参与。
具体而言,对于破产企业存在的拖欠职工社保费用的现实情况,需要与地方政府、人社局、税务局负责人员预先报告,沟通协调。人社局作为其中核心,对管理人就解决职工社保问题提出由职工先行垫付的方案,给予了明确答复,并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开辟窗口为破产企业职工集中办理相关手续的对接。地方政府、税务部门,也在办理过程中给予了重大支持。
此外,破产受理法院本着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与精神,对破产管理人提出的提前清偿职工债权的方案及时给予研究答复,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案破产职工债权顺利及时分配,离不开参与其中的政府各部门以及破产受理法院,属于“府院联动”的典型。
(2)“静态机制解决动态问题”的代表
静态机制,主要是指办理破产案件需要制定相应的方案以及分解实施目标。对于动态问题,主要是指案件办理过程出现的一些新情况。
律师团队自2018年8月被法院指定为该公司的管理人后,随即展开工作,包括落实办公地点、现场查勘、刻章、开户、对外公告、接管材料等等,一切均按照管理人内部规章制度展开。对于破产职工债权问题的处理,也是预先拟定方案,并根据时间节点开展具体工作。
有赖于前期形成的工作制度,对于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管理人内部成员及时相关通报并共同研究决定。案件的办理,无论是部门对接、人员沟通、工作记录,都是井然有序,这为案件最终顺利办结提供了基础保障。
(3)将职工先行垫付的欠缴社保费用,作为破产职工债权优先受偿,本案体现了勇于尝试和积极创新。
职工债权问题,是企业一定时期内未能足额清偿职工工资、欠缴社保等而形成,相比企业对外债务而言易被企业忽略。但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问题并非单纯的法律问题,是建立在职工债权优先清偿基础之上的政策安排或社会安置问题,具备社会问题属性。
对于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5条即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设立的维稳基金或鼓励第三方垫款等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也曾考虑由地方政府垫资解决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社保费用问题,但是受制于财政压力、资金缺口,后来管理人转换思路,就此问题与职工进行沟通尝试,最终职工均表示认同,自愿先行垫付而后在破产职工债权中优先清偿。管理人并未拘泥某一种方案,相反在文件精神基础之上,灵活处置,体现了勇于尝试和积极创新。